为进一步规范机关采购管理,根据《红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2016黄冈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3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纳入2016年黄冈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
2、对未纳入2016年黄冈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采购原则
1、因需采购原则。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而采购;严禁各种无正当理由的采购行为。
2、事前审批原则。按照“非申请不审批,非审批不采购”的要求,严格落实事前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采购。
3、统一采购原则。经审批确定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必须由办公室按程序在《2016年红安县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名单》范围内进行统一采购;其他任何人自行采购的,一律不予报销。
4、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三、采购程序
1、申请。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而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由拟使用的部门(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采购申请审批表》,交办公室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而需采购的,报办公室负责人统筹。
2、审批。凡一次性采购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下同),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1000--3000元的,报主要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领导班子集中决策审批。
3、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申请审批表》中的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和范围进行采购。
4、登记。对于已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及时登记造册,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并详细注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使用人等信息。
5、领用。在完成登记手续后,由办公室将所采购的货物交提出申请的部门(人)或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使用人在领取时,必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本》履行签字手续。
6、报帐。报帐时,必须出具正式采购发票(有采购合同的,需附采购合同原件,购物发票需盖定点供应商公章)、审批单,并经使用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三方签字后才可报销。
四、采购管理
1、因工作需要所采购的货物,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不得用办公设备干私活,谋私利;不得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
2、要正确使用、切实爱护所采购的货物,最大限度的延长其使用寿命。
3、所采购货物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由原采购人员负责协调和联系退换、保修、维修、配件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4、要加强安全管理,并定期对所采购的货物进行清理、核查,防止资产流失。
各二级单位的采购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1、《红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2016黄冈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31号)
2、《2016年红安县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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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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