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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5-06-30 13:40:04  来源:  作者: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

(2007年4月6日)

鄂发20078号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科协工作。党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科协工作的领导,千方百计为科协及所属团体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不断推进,科协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肩负的历史责任更为重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科协组织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建设创新型湖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是在科技界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科协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科技工作者队伍发生了深刻变化,对科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重视和加强科协工作,通过科协把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是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在科技界的重要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科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重视科协工作,使科协工作更好地为党的事业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是加快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科协具有学科齐全、人才荟萃、网络健全的独特优势,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科协系统已形成覆盖理、工、农、医等多学科,遍及农村、城市社区、企业、学校等多领域、多层次的组织网络,联系着全省150万科技工作者,在实施科教兴鄂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成为发展我省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施科教兴鄂、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发挥好科协在推动全省科技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3.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是建设创新型湖北的现实需要。建设创新型湖北,提高全省人民的自主创新能力,科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发挥自主创新先锋作用,加强创新人才培养,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既是科协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科协在推进自主创新中的重大责任和历史使命,支持科协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坚持以科技工作者为本,更好地发挥科协在科技创新、学术研讨、科学普及、科技服务和国际民间科技交流等方面的作用,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建设创新型湖北作出新的贡献。

  二、充分发挥科协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4.充分发挥科协在促进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科协的智囊团作用,支持科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跨学科、综合性的科技咨询和论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支持科协及学会按照建设创新型湖北的要求,动员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围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紧密跟踪科技创新和学科前沿的重点,开展学术交流,创新学术思想,促进学术繁荣、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推动自主创新;支持科协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科技交流与交往。各级科协及学会要组织举办好“湖北科技论坛”等高层次、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活动,着力构建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努力增强原始创新能力;要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推进新型工业化,深入开展“金桥工程”、“厂会协作”、“讲理想、比贡献”等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推动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科普示范助力新农村计划”,组织经常性的送科技下乡,开展农民培训转移,提高广大农民掌握运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科协深入企业、农村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在立项、经费、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拿出300万元支持省科协实施“科普示范助力新农村计划”。

  5.充分发挥科协在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将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形成政府引导、全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科普工作新格局。各级科协要认真履行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发挥科普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将科普工作集成到《纲要》框架内,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科普资源,搭建社会化的科普服务平台。要深入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推动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要大力实施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和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夯实科普工作基础。要继续牵头组织开展好“全国科普日”、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参与“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要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创作和科普理论研究,编写出版高质量的科普读物和广播、影视作品。要支持办好《湖北科技报》等科普类报刊,充分发挥其在普及科学技术中的重要作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要积极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科普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要求,建立科普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政府建立湖北省科普奖励资金,并每三年表彰50名湖北省科普先进工作者。

  6.充分发挥科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级科协要认真履行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职责,把竭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作为根本任务,把科技工作者是否满意作为衡量科协工作的主要标准,按照“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要求,在广大科技工作者与各级党委、政府之间建立起畅通、和谐的沟通渠道。要认真做好科协维护科技工作者权益委员会和院士专家联络服务中心的工作,进一步密切与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科技工作者服务。要大力宣传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组织开展“湖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湖北省青年科技奖”、“湖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等评选表彰活动。要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努力发现、培养、推荐和鼓励科技创新人才。要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发展创新文化,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新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协精神。要以把科协组织建成“科技工作者之家”为目标,以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长效机制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把科协组织自身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

  三、进一步加强对科协工作的领导 

  7.把科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科协工作的领导,把科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科协工作,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联系科协工作。县以上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科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科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应要求科协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县和县以上各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提名,应当考虑符合条件的科协党员主要负责人;科协作为人民团体,其专职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科协负责人的任免,由同级党委提名,按照科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要把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普示范助力新农村等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目标考核之中。

  8.切实加强科协组织建设。全省县和县以上科协机构应坚持独立建制,不与科技行政部门合并或合署办公;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配好、配强各级科协领导班子。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工业企业及其他科技工作者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协组织,并在人员、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保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非国有企业、新经济组织中积极探索组建科协的基层组织形式,并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方法。各乡镇、街道都要创造条件建立科普组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9.进一步加强学会建设。科协所属学会是科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协组织和工作的重要基础。要大力加强新形势下的学会建设,按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在组织体制、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等方面,深化学会改革,建立和完善学会的自主、自强和自律机制。政府社团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学会的服务,为学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条件。学会的挂靠单位要重视学会工作,支持学会依法按章独立开展工作与活动,帮助解决学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发挥学会人才荟萃、地位超脱的优势,逐步将本部门、本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科技成果鉴定、重大项目论证、技术标准制定和专业资质认证等职能转移或委托学会承担。科协作为科技类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学会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10.为科协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对科普经费的投入应在各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平不低于0.30元的基数上,年实际递增幅度不低于10% ;对已达到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的县(市、区),其科普经费的投入应保持在创建标准之上;对条件较好的市、县,其科普经费的投入应保持较高水平。对科协主管的科技馆、科技报、青少年科技中心和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1.切实加强科普活动场馆等科普设施建设。要把科技馆、中小学校科普设施、科普画廊(橱窗)、科普示范教育基地和乡村科普服务站、科普宣传栏、科普信息员(“一站、一栏、一员”)等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当地财政、科技、教育、计划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科普设施建设。

  建设创新型湖北、构建和谐湖北、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科协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科协要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强自身改革与发展,全面建设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努力把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到建设创新型湖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上来。要在工作思路上创新,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定位,进一步拓宽视野,开拓创新,探索有效形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要在工作方式上创新,把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作为科协工作的立足点、着眼点和切入点,整合资源,发挥优势,选准主题,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干一些有显著成效、有重要影响的大事,进一步发挥科协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在团体自身建设上创新,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与党政部门、其他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紧密配合,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特别是要通过深化改革,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学技术和人民团体发展规律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增强科协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增强科协工作的生机和活力,推动科协事业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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